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华水职院[2007]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教学环境,规范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正常运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由于主观或过失,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分为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大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损失大小和后果情况,各类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三级。
第四条 教学类责任事故
1.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⑴教师备课不认真,上课没有教案或讲稿;
⑵教师未按教学进度计划授课,无正当原因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6学时及其以上;
⑶教师上课及监考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或上课及监考时接听移动电话;
⑷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中途离开课堂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5分钟;
⑸教师酒后上课或上课衣冠不整(如穿拖鞋、背心等)或上课抽烟;
⑹所任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超过一周或不按要求进行试卷分析;
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教师未能提前一周提交指导书或其它有关资料;
⑻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进度计划表》(含实践教学进度表)超过一周;
⑼未经系(部)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⑽不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或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⑾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实训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时间超过10分钟;
2.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⑴教师上课及监考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
⑵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中途离开课堂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0分钟;
⑶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致使考场混乱,试卷雷同率达20%以上,或对学生作弊不上报、不处理;
⑷未经系(部)主任同意,擅自调课、请人代课;
⑸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试卷或错报、漏报学生成绩,或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分、扣分;
⑹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实训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时间超过20分钟;
⑺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而不布置作业,或不批改学生作业、实验实训报告、设计成果,或整个学期未安排课后答疑;
⑻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在学生中造成很坏影响;
⑼在指导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⑽试卷过易过难造成考试失效,或在考试时临时改变考核方式(如开、闭卷),或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⑾实践教学过程中因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达1000元以上。
3.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⑴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或进行传销、直销活动,在学生中发展下线人员;
⑵擅自停课、旷监考,导致教学、考试秩序混乱,或上课及监考迟到、早退20分钟及其以上;
⑶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学时,舍弃课程内容达25%及其以上;
⑷考前泄露考试试题,或试卷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存在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失效;
⑸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致使考场混乱,试卷雷同率达50%以上,或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⑹阅卷教师上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成绩;
⑺教师上课期间离开课堂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20分钟;
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试卷;
⑼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或干扰学生、同行评教;
⑽实践教学过程中因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严重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达2000元以上;
⑾在教学活动中辱骂、殴打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教学管理类责任事故
1.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⑴教师按规定办理了请假、调课手续, 教学管理人员未通知学生,造成学生空等现象;
⑵新学期上课前,课表不能按时下达到教师或班级,或未按计划及时编制下达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影响教学进程;
⑶因管理协调不力,造成教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
⑷漏订、误订教材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前学生用书不能及时到位;
⑸安排不具备授课资格的教师上课;
⑹未及时整理教学档案资料,造成教学档案资料不全;
⑺遗失教学管理档案资料及学生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
⑻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设备或图书资料损坏、丢失,价值超过500元。
2.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⑴未按要求组织订购、漏订、误订教材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学生用书到位率不足90%,或因教学单位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⑵全院性教学调度或放假,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⑶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设备或图书资料损坏、丢失,价值超过1000元;
⑷相关部门对学生作弊或各类教学事故不上报、不作处理;
⑸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工作,无特殊原因推迟4个月以上。
3.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⑴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备或图书损坏或丢失,价值超过2000元;
⑵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考试内容泄露;
⑶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⑷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与学生学籍、学习成绩有关的各种证明;
⑸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秩序;
⑹对教学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投影仪等)管理不善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或因人为因素致使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出现故障报修后不予修理,影响教学累计超过10学时。
第六条后勤保障类责任事故
1.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⑴教室或实验实训室内黑板、桌椅、水电等设备损坏,报修后超过2个工作日未予修理;
⑵教学区上下课铃不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⑶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时间超过5分钟。
2.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⑴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室、实验实训室维修维护工作,因人为因素而不能及时完成,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⑵教室或实验实训室内黑板、桌椅、水电等设备损坏,报修后超过4个工作日未予修理;⑶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时间超过10分钟。
3.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⑴教学区在事先无通知情况下大面积停电,且停电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
⑵教学场所的电路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检查、排除,造成师生人身伤害,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
⑶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医务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到场进行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教学事故稽查与报告
第七条教务处、教育质量监控办公室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各教学部门负责人、学生教学信息员,专门从事教学责任事故稽查工作。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系(部)和教务处报告。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能及时挽回损失或减小影响,可减轻处罚。
第四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审批表》;
2.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3.严重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教务处备案;
4.《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审批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
2.对责任人在部门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3.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及其以上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教学主管院长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
2.对责任人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或奖金200~300元,取消其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责任事故,视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院长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对责任人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或奖金400~600元;
2.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晋级加薪、职称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现任岗位。
第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并载入教职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一式五份,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责任人所在部门、责任人各一份。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李连水任委员会主任,黄庭宪、黄功学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
第十九条 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各类学生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其它情况,按《教职工劳动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豫郑水校校[2007]5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